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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洪河申请执行钟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河,钟长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洪河,男。被执行人钟长合,男。申请执行人于洪河与被执行人钟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钟长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洪河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钟长合给付借款本息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信息,除被执行人钟长合工资和房产被另案冻结、查封之外,未发现钟长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长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洪河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长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洪河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