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07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与钟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钟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0722民初717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负责人阮振东,主任。被告钟永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与被告钟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钟永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64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