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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廖俊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廖俊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479号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杨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鸿祥,男,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廖俊榕,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俊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5元,由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