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耀宏与马广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耀宏,马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耀宏被执行人:马广荣马耀宏与马广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沙少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广荣应支付申请人马广荣案款66918.02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元。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房产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双方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马广荣实际未按照协议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广荣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马广荣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沙少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艾海提审判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