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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进与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王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1316号原告刘进,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居民。原告刘进与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进诉称:原告于2014年受雇于被告翡翠蓝湾工地做木工。2015年12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口头约定春节前给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刘进为被告王力承接的翡翠蓝湾小区建设工程提供木工劳务。2015年12月28日,经结算,被告王力欠付原告刘进劳务费用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进在翡翠蓝湾工地带人做活,欠工人工资伍万贰仟元正(52000元),注28#南侧地下车库,欠款人王力,2015年12月28日”。后原告刘进多次向被告王力索要欠款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刘进为被告王力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工资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进支付工资款52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王力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460101040004680。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雨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