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洪达与杭州移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达,杭州移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685号原告:崔洪达。被告:杭州移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29号1406室。法定代表人:施江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彦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洪达诉被告杭州移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洪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彦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被告夸大宣传的欺骗,错以为被告与支付宝公司、马云有关,遂与被告签订涉案合作协议,成为山东东营区域支付宝线下支付渠道推广的代理商。原告为此租用办公场地、招募技术、推广人员,全面推广支付宝在东营区域的线下支付业务。可事实上,被告等渠道商疯狂在各个地区招募支付宝线下支付的代理商,以类似传销的方式推广支付宝线下支付渠道,最终导致遍地都是代理商。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对原告进行培训,未到实地培训如何发展商户,仅仅通过网络进行简单培训,也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合作返佣。后来支付宝公司推出服务商和全民开店业务,自己开展线下扫码支付业务,导致原告产生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声称自己在2014年7月取得支付宝授权,但被告登记成立于2014年9月,涉嫌虚假宣传。原告后续了解到,支付宝公司也并未同意被告以这种类似传销的方式发展代理。故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签定的《移领服务窗区域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退还代理费20000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营费用8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大量的欺骗行为与事实不符。被告在招商过程中没有任何欺骗行为,被告招商的移领服务窗是被告自主研发的产品,移领服务窗经被告多次研发升级,现该软件已经升级改名为移领收单宝,并已经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自2014年9月23日起开始与支付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经营模式合法,与传销有本质区别。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给予原告的培训系针对移领服务窗的操作技术,原告也已实际开拓客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作返佣系因原告始终未与被告及时对账并提供收款账户。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移领服务窗区域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何情形,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就加盟被告移领服务窗平台相关事宜与被告签订《移领服务窗区域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加盟规则为原告向被告推荐客户,被告负责将客户推荐给支付宝公司,由该客户支付宝账号产生交易而享有的支付宝公司给予的分润全部归原告享有;原告只能在自身所属的东营区域内开立账户,不得跨区域开立账户等。2016年1月22日,原告主张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而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移领服务窗区域合作协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移领服务窗区域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夸大对产品盈利前景的描述,以欺诈手段骗取原告签订该合同;第二,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以类似传销的方式层层吸纳代理商并最终实现圈钱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其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认为被告发展代理商的行为类似传销,原告可以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已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下,仅就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据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移领服务窗区域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所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据此提出的返还代理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崔洪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崔洪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