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黎克胜与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克胜,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克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双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春萍,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黎克胜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克胜申请再审称:孙业中给中人公司的承诺书是在被对方项目经理孙利刚误导和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与黎克胜真实所作的劳务工程量相矛盾,故孙业中的承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013年1月7日、1月10日形成的结算单与2013年1月10日、1月24日的承诺书足以证明黎克胜的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黎克胜主张孙业中给中人公司的承诺书是在被对方项目经理孙利刚误导和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与黎克胜真实所作的劳务工程量相矛盾,而黎克胜提交的2013年1月24日的承诺书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认为,黎克胜安排的结账代理人孙业中与中人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孙利刚于2013年1月10日签署了结账单,该结账单虽然载明工程量金额是750833元,但在签署上述结账单的同时,孙业中经黎克胜同意后还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确认上述结算金额中多造了182150元必须事后返还给中人公司。黎克胜在一、二审中对该结账单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时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故上述承诺书的内容应视为黎克胜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结算金额应按568683元计算。而黎克胜提供的2013年1月24日的承诺书系复印件,因中人公司不予认可且黎克胜也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故黎克胜关于工程量实际金额为750833元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黎克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克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蕴审 判 员 杨忠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