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南清与赵正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清,赵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周南清,男。委托代理人陈绍尉,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正翠,女。申请执行人周南清与被执行人赵正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正翠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南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正翠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南清人民币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