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9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陆江平、陆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陆江平,陆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字号(2015)右执字911-2号送审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部门领导意见合议时间2016年4月22日签发人合议庭成员签名打印份数5份拟稿人屈宇主送校对人何志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9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晓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江平。被执行人陆明雄。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申请执行陆江平、陆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人民币79650.9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199.76元,共计87850.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陆明雄银行存款863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陆建华审判员屈宇审判员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