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周晓斌、项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周晓斌,项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冯卫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乐天,系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周晓斌。被执行人项加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晓斌、项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晓斌、项加福名下无足额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周晓斌、项加福下落不明,故对被执行人周晓斌、项加福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