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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茹,郑野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854号原告:王慧茹,女,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富太镇三道岗村八家屯,身份证号码:220284199301135620。被告:郑野奎,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长岗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10905561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茹诉被告郑野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刘晓梅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毓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