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魏亚鸣、徐永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亚鸣,徐永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62号申请人:魏亚鸣。委托代理人:杨小娥。申请人:徐永祥。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魏亚鸣与申请人徐永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亚鸣与申请人徐永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徐永祥应赔偿魏亚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272.58元,款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二、魏亚鸣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