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70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田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被告同意于2016年12月与原告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齐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