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0号原告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