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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众和城小区12号楼3单元1404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3次。二、2015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众和城小区12号楼3单元1404室的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三、2015年11月末,被告人邵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众和城小区12号楼3单元1404室的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四、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众和城小区12号楼3单元1404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4日在被告人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吸毒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拘留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吸毒检测报告,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与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世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久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