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开明与陈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明,陈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91-1号申请执行人黄开明,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华松,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开明与被执行人陈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松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产查无登记信息,禁止被执行人陈华松所有的闽FN77**汽车转让,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开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华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黄开明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华松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