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女,194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新牧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某不服,以“到北京上访是因为其子魏贾克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魏贾克身体残疾需要照顾,其当庭认罪,已年满75周岁,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海成审判员 蔡永广审判员 付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