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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善德与季德成、季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德,季德成,季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29号原告李善德。委托代理人许洪昌,德州市陵城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德成。被告季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德诉被告季德成、季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的经济纠纷现已解决,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