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亮与金华、金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金华,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上诉人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仁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84元。2016年3月14日,本院向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费的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催交通知后7日内交纳。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华、金鑫、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