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海龙诉青岛宏程致远商务咨询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青岛宏程致远商务咨询公司,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140号原告:李某被告:青岛宏程致远商务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娟,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筱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青岛宏程致远商务咨询公司、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青岛宏程致远商务咨询公司、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廷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