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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严结华与柯言松、周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结华,柯言松,周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严结华。被执行人柯言松。被执行人周伟红。申请执行人严结华与被执行人柯言松、周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柯言松有坐落于望江县太慈镇茶花村大兴队的房产(产权证号:望江县房权证太慈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柯言松的望江县房权证太慈镇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家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