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东梅、宋海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东梅,宋海浪,张向阳,陈玉芝,张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69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影,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东梅,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海浪,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朋,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阳,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芝,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燕,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东梅、宋海浪、张向阳、陈玉芝、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