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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刘成宏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刘成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728号原告李宏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顾贤村,农民。被告刘成宏,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原告李宏伟与被告刘成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贺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伟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某某具体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退还给原告李宏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晓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