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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高飞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刑更285号罪犯高飞,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莱西县,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3年4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高飞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6年4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5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鄂 展审判员 刘绍勇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