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仇某与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48号原告仇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某于2016年4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仇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