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仇某与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48号原告仇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某于2016年4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仇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