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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启荣与刘晓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荣,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张启荣,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晓林,男,居民。张启荣与刘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启荣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林支付劳务费38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晓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案款3800元。后被执行人刘晓林自觉将案件款38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沙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