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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5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泽标与王立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标,王立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013号原告:林泽标。委托代理人:张涌鑫。被告:王立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标诉被告王立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标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泽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泽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6元,减半收取3818元,由原告林泽标负担,其余3818元退还原告林泽标。审 判 长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