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通城县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隽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纪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四国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20时42分,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鄂L×××××号小型轿车由通城县关刀镇关刀村往麦市镇井堂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通城县南大公路11KM+200M处路段时,将前方道路上的行人葛某丁撞倒,致葛某丁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甲2016年2月17日20:52时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112.8mg/100ml,其驾驶行为类别为醉酒后驾车;葛某丁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及颈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葛某丁的直系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送达回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葛某甲、刘某甲、葛某乙、葛某丙、吴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责任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直系亲属并取得被害人直系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取得谅解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游 巍审 判 员 姜功仁人民陪审员 吴广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