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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49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熊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