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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庆振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振,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振,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庆振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与再次申请恢复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