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小兰诉被告刘飞、王卫、呼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兰,刘飞,王卫,呼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012号原告马小兰,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被告刘飞,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卫,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呼学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宝塔区歌舞团背后运输公司后院。原告马小兰诉被告刘飞、王卫、呼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飞、王卫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飞、王卫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刘飞、王卫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原告马小兰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