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127号原告陈某甲,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翀、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