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127号原告陈某甲,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翀、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