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霞与被告张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张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00715号原告高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传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霞与被告张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霞撤回对被告张传华的起诉。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