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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崔胜申请执行李晓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胜,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崔胜,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晓华。崔胜诉李晓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胜于2016年3月2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82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1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恢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晓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艳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