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59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2011年9月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22日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3月1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汶君、俞晨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多次容留陈某、罗某在其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578号锦豪公寓2幢1单元1001室的家中吸食冰毒,其中容留陈某一人吸毒3次,容留罗某一人吸毒2次,容留陈某、罗某二人吸毒1次。2016年2月21日14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泉溪路老金宵夜总会后面的路上抓获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另查明,2016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方某检举潘建波持毒品欲贩卖给他,并告知民警潘建波所处的位置,后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据此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北门街味千面馆抓获潘建波,现潘建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产证明,情况说明,潘建波案相关材料,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其控制的场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有吸毒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