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龚子林与黄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国,龚子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国(又名黄志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子林。上诉人黄建国与被上诉人龚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黄建国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小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建国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建国与被上诉人龚子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俊林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万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