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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龚子林与黄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国,龚子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国(又名黄志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子林。上诉人黄建国与被上诉人龚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黄建国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小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建国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建国与被上诉人龚子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俊林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万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