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与王燕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熊娟。委托代理人吴书,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燕,女,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虽然本案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一审法院送达不当,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辩权利及对具体损失的审查权利。故一审判决不当,请求本院予以再审。王燕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送达上也无不当,请求本院驳回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王燕在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所开设的门店中跌倒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讲,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一审法院的送达问题,由于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在上址曾以多个名称开设过门店,故法院在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并无不当。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知良审 判 员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