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玉碧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碧,陈霞,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921号原告李玉碧,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幸,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法定代表人刘皓,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水市盘县红果镇平川西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99946145Q。法定代表人康冰,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碧与被告陈霞、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宏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渝宏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交纳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玉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