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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207号原告李文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郜庆,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桂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平,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人民陪审员  倪宪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