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207号原告李文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郜庆,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桂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平,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人民陪审员 倪宪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