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89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某化工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县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某化工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某县城内。负责人袁某某,该清算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化工破产清算组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再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某化工破产清算组在无极县工信局改制账户的款项由无极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某化工破产清算组在无极县工信局改制账户内的款项1530039.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金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