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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登辉,赵洪涛,黑景运,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师登辉,男,证件号码411123199212079610。被执行人赵洪涛,地址郾城区。被执行人黑景运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师登辉申请赵洪涛、黑景运、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洪涛黑景运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师登辉案款55037.88元,承担执行费73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洪涛黑景运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1102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天喜、杨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