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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柯某、罗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某,罗某,张某,孙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某、罗某、张某、孙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原审被告人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