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雅煊与王常照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煊,王常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雅煊(法定代理人李东娜)。被执行人王常照。申请执行人王雅煊与被执行人王常照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价值6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