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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未增文与王琨、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增文,王琨,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未增文,农民。被执行人王琨,农民。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董事长。未增文申请执行王琨、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琨、河南地远建筑有限公司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坤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