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未增文与王琨、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增文,王琨,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未增文,农民。被执行人王琨,农民。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董事长。未增文申请执行王琨、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琨、河南地远建筑有限公司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坤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