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荣庆等与王小芳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荣庆,赵荣吉,王小芳,徐以波,济南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荣庆,男,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山东民政婚姻证件厂厂长,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荣吉,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小芳,女,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以波,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济南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以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述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荣庆、赵荣吉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芳、徐以波、济南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荣庆、赵荣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