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熏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熏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65号罪犯李熏财,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熏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熏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熏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熏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李熏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熏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熏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熏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熏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