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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薛×1与薛×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1,薛×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4563号原告薛×1,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被告薛×2,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原告薛×1诉被告薛×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艳飞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1、被告薛×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1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儿,名薛×3,现已年满3周岁。我们于2014年年底因琐事发生争吵(女方发现男方给其他异性发送暧昧短息),双方分居。被告提出离婚并态度坚决,原告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希望和好,但是被告态度依然坚决,并且于2015年9月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双方并无原则性问题,只是一些家庭琐事,双方应各自反思,互敬互让,肩负起对家、对孩子的责任,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是走下法庭,男方依然态度坚决,并且表示还会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男方父母也非常支持男方与女方离婚,并且男方父亲明确表示不准女方再进家门,孩子没有妈妈一样可以长大成人。女方鉴于男方及其父母态度如此坚决,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家庭生活,虽不忍孩子受到伤害,但事已至此也只能放弃这段婚姻。可我们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薛×3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有权探望婚生女薛×3;3、判令女方嫁妆(包括家电三台空调7500元、两台电视8000元、洗衣机1000元、冰箱4000元、四床被子毛毯以及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约25000元)归女方所有,折价15000元,男方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女方。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薛×2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薛×2抚养,原告需要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女方嫁妆是用彩礼钱购买的,不返还,而且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日常生活用品在分居时原告已经带走;认为有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要求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薛×1与薛×2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薛×3,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薛×2曾起诉薛×1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薛×2的离婚请求;本案中,薛×2同意与薛×1离婚;关于婚生女薛×3的抚养问题,双方一致同意由薛×2抚养,但薛×1不同意给付抚养费,薛×1要求一并解决探视问题,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薛×1可于每月的第二、第四个星期六至薛×2处探望婚生女薛×3,薛×2予以配合;关于薛×1主张的嫁妆,薛×2同意奥克斯空调三台、电视两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归薛×1所有;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如再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薛×1陈述其月收入为2800元左右,薛×2主张婚生女薛×3每月花销10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2015)大民初字第1261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女薛×3的抚养、探望及嫁妆问题,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薛×1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薛×1与薛×2离婚后,薛×3仍是两人的子女,薛×1仍对薛×3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薛×3的抚养费数额,本院根据薛×1的月收入及薛×3的生活花销并参考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薛×3的每月抚养费为5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薛×1与被告薛×2离婚;二、婚生女薛×3由被告薛×2抚养,原告薛×1每月十日前支付被告薛×2抚养费五百元,直至婚生女薛×3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履行);三、原告薛×1于每月的第二、第四个星期六可至被告薛×2处探望婚生女薛×3,被告薛×2应予以配合(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履行);四、原告薛×1将奥克斯空调三台、电视两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从被告薛×2处取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薛×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薛×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