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谷俊辉、洛阳和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卫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卫,谷俊辉,洛阳和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俊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和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九都路l号。法定代表人XX强,总经理。上诉人郭卫因与被上诉人谷俊辉、洛阳和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97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提交了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任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郭卫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孟津县。但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上载明本案所涉车辆是在洛阳市××××东检测站审验时被被告扣押,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洛阳市××工区,故本院与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卫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郭卫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孟津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审原告谷俊辉、洛阳和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原审被告郭卫返还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所产生的物权保护纠纷,因所诉扣车地位于洛阳市××工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