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田由安与王兴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由安,王兴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21号申请人田由安,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王兴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田由安与被申请人王兴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田由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王兴奎在奉节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的交地保证金1280000元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由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兴奎在奉节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的交地保证金1280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