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710号原告姬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