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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710号原告姬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敏 来自: